湖北省商務廳發布:出國務工知識攻略
時間:2022-11-29 08:36:47
一、出國務工相關法律法規
(一)《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年第620號)
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span>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經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2017年修訂)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并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對外承包工程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對外承包工程單位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2018年修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span>
二、外派勞務違法違規現象及應對措施
錯誤(一):選擇“黑中介”出國務工
現象:通過未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的企業和單位出國務工,或通過熟人、包工頭介紹采取辦理旅游簽證、商務簽證、留學等形式出國務工,或其他單位、個人借用外派勞務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危害:可能導致勞務人員在國外沒有工作或因工作手續不合法受到當地法律制裁,出現拖欠工資、工作環境惡劣、突發事故等問題后極易逃避和推卸責任,給勞務人員及其家庭造成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應對: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出國務工,不要聽信非法中介的虛假宣傳,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