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時間:2022-12-02 17:14:5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二十五號)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應急管理部門綜合監管責任、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推動安全發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巡查、約談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監管保障體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組建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強化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報告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和經營高風險旅游項目、游樂設施項目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以及其他涉及監管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和全民普法范圍,將典型事故防范和應急避險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推進安全文化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有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生產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關資格;
(五)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需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滿足崗位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產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行業標準。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根據需要制定、執行嚴于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施設備、作業環境標準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標準化定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全部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等內容,加強監督考核,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處置;
(七)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且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應當有相應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在作出任免決定后十五日內書面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要保障,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享受規定的薪酬待遇。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安全生產崗位津貼、安全風險獎勵。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救援演練等事故預防工作,并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項目及頻次。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保證其掌握崗位所需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上崗前應當統一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重新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信息檔案,完整、如實記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等信息,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預報等制度,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數據信息。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安全風險實施動態監控,提高安全風險管控水平。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并登記建檔;
(二)建立預警預報機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確保監測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狀態進行評估;
(四)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標明應急措施等;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時應當立即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加強對高風險設備、工藝、場所、物品和崗位的風險辨識防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對一般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的具體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修改詳細規劃,應當對安全距離予以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和使用同一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協調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吊裝、動土、斷路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爆破、建(構)筑物拆除、裝卸等作業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履行下列現場安全管理職責:
(一)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以及作業人員的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二)確認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情況,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確定統一指揮和管理人員;
(三)進行現場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向作業人員書面說明危險因素、作業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對危險作業票證進行現場查驗;
(五)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相關協議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
(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
(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告知發包方、出租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或者年主營業務收入二千萬元以上的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金屬冶煉、粉塵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航空航天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督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安全總監有權制止或者撤銷、拒絕執行本單位下達的影響安全生產、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決定;對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總監有權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干涉其依法履行職責。
安全總監應當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實行負責人作業現場帶班制度。
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出現險情時,應當立即下達停產或者停止作業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二十七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場所符合標準要求,禁止設置在違規多層房、安全間距不達標廠房和居民區內;
(二)按照標準設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除塵、防塵、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存在鋁鎂等金屬粉塵的作業場所配備防水防潮設施;
(三)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禁止從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四)除塵系統停止運行或者粉塵超標時,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第二十八條 使用揮發性有機物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崗位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等進行公示和警示,采取防毒通風控制和從業人員防護措施,使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標準要求,對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不符合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然達不到標準的,應當停止相關作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和檢測結果應當在工作場所顯著位置公開。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淘汰礦山落后產能,引導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有序退出。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最低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不能保證安全距離以及不符合開采條件的礦山建設項目,不得予以核準。
煤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保障機制,采取措施預防瓦斯、煤塵、火災、水害、頂板等事故。
非煤礦山新設采礦權和調整礦區范圍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行政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
非煤礦山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隱患的,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一)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藝、設備和材料的;
(二)露天礦山未按照規定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或者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地下礦山一級負荷未采用雙回路、雙電源供電,或者未建立符合規定的機械通風系統的;
(四)地下礦山生產系統、生產水平(中段)和分層無兩個獨立安全出口的;
(五)大面積采空區或者較大滑坡體未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的;
(六)與煤共(伴)生礦山未采取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等措施的,石油(天然氣)開采未采取防止井噴、爆炸、中毒、氣象災害等措施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三十條 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尾礦庫的庫址應當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筑物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后合理確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人員聚集區等安全范圍內,不得核準建設尾礦庫。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尾礦庫的防洪能力、尾礦壩穩定性等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并安裝實時監測裝置。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排放尾礦的,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無生產經營單位的,閉庫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并實行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規壓縮工程工期,不得降低安全標準。
第三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和重大危險源、高風險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關于安全距離的規定,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保持安全防護距離。
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和地下電纜通道等場所、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以及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不得批準建設建(構)筑物。已經建成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開展治理。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化工園區內建設;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不在化工園區內的,應當限期遷入或者轉產、關閉。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區分,選址布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園區內人員集中場所與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內禁止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設立化工園區應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已經建成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化工園區未通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認定,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
化工園區應當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